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政策中,國家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工婚假1-3天、產假98天、支持地方設立育兒假、休假期間職工工資照發,各省在這些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了因地制宜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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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九條
1.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02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八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六條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的護理假。
03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延長產假六十天,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延長產假九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
3.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產假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于十五天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于七天的護理照料時間。
04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榧?、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3.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202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照料陪護,給予子女每年不超過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05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六十日,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3.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9)第十五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20天的陪護假。
06 遼寧省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九條
1.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 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男方享有護理假二 十日。
3.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4.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照料陪護,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07 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四十二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2.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護理假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3.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08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四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照發。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第十二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09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
1.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10 江蘇省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四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3.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11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3.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12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榧倨陂g,其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1.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3.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13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第四十一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榧?、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2020)第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育兒假目前是鼓勵性質,具體應按照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14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
1.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2.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
3.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關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和照顧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2017)
獨生子女的60周歲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療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照料時間。護理照料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
15 山東省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2022)征求意見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同時,增加了配偶陪產假,由“七日”修改為“不少于十五日”,增設了“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獨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少于二十日護理假”制度。
16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1.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別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二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下列待遇: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17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2.“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四條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18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六條
1.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2.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為出勤。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條 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下列優待: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因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每年可累計享受十五天的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視為出勤。
19 廣東省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條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 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 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六條
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20 廣西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2021)第二十五條
1.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期外,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享受陪護產前檢查假五天;女方分娩后,女方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五天;
2.夫妻雙方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別享受累計育兒假十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7)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年滿60歲父母患病住院,獨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帶薪護理假。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六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七條
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榧?、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2017)
獨生子女在年滿60歲的父母住院治療期間,還將擁有不超過15天的“獨生子女護理假”。
22 重慶省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三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span>
《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
老年人是獨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四條
1.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生育假、護理假待遇落實。
2.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視為出勤。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七日的護理照料時間。
24 貴州省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三條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2.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3.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1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六十五條(2021)
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15天;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7天。職工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十八條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 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 60 天,男方給予護理假 30 天。
3.“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且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累計10天的育兒假。有兩個以上不滿3周歲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兒假?!?/span>
《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26 西藏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關于調整西藏自治區干部職工兩孩生育待遇的通知》(2017)
凡西藏自治區戶籍,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在職干部職工,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產假(含法定產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滿產假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配偶享受三十天護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內)。期間夫婦雙方工資待遇不變。女方產假期滿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27 陜西省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021)第四十七條
1.〔婚產假優待〕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2.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女職工生育三孩的,再給予半年獎勵假,其配偶增加護理假十五天。
3.推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兒假。
4.設立獨生子女父母陪護假制度。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單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給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護假。職工在陪護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28 甘肅省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八條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span>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三十日?!?/span>
2.“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span>
3.“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單位給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護假?!?/span>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陪護假期間,其薪酬、福利待遇不變?!?/span>
29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獎勵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前款規定假期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五日育兒假?!?/span>
30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八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1.享受十天婚假,參加婚檢的,增加三天婚假;
2.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六十天產假;
3.男方享受二十五天護理假;
4.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span>
《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9)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可享受帶薪陪護假,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7日。
31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榧?、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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